说到设计规范,大家应该都了解,有人问商业建筑防火规范2014,另外,还有朋友想问建筑设计防火对保温材料的要求,这到底是咋回事?实际上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19呢,今天小编和大家说说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吧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地方如下:
一、厂房或生产部位(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二、仓库(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²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三、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四、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自动喷水、水喷雾、七氟丙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细水雾、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等及其它自动灭火装置,对于扑救和控制建筑物内的初起火,减少损失、保障人身安全,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在各类建筑内应用广泛。
由于建筑功能及其内部空间用途千差万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难以对各类建筑及其内部的各类场所一一作出规定。设计应按照有关专项标准的要求,或根据不同灭火系统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系统选型和设置场所的相关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多方面比较后确定。
意义是用于消防规范防火,开业前要报消防检查合格才能经营。通常会配灭火器,消火栓,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
1、建筑高度的计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1条的条文解释: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该建筑的总高度计算应从室外消防道路地面算起。
2、建筑面积、安全出口数量的设计: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对于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时,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
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200㎡时,二层需设置2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1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1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丙类仓库不能防火卷帘门是新规范哪条? 如果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那本规范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2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式代替。
但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的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分分隔的有效性。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的防火卷帘的建筑构造应满足以下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中,”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怎么理解?
消防登高面部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是指可提供登高的边长不小于住宅1/4周长。
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设置消防登高面是为了消防登高车作业的需要,保证对高层住宅的住户进行及时救援,因此,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功用楼梯,当有困难时,登高面应靠近每套住宅的阳台或主窗。
对登高面和作业场地的审核要求:
1、登高面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立面,为确保消防队员从楼梯间进入高层建筑内部,尽快开展灭火和救援,必须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2、登高面不宜设置大面积的幕墙玻璃,以防止幕墙爆裂对正常登高操作的不良影响。玻璃幕墙多采用全封闭式,玻璃幕墙上的玻璃多采用热反向玻璃、钢化玻璃等,这些玻璃耐火性能差,高空破拆玻璃幕墙难度大,而且火灾时玻璃幕墙因高温会引起大面积脱落或炸裂,造成“玻璃雨”。
对疏散人群、消防队员造成危害,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增加火灾的扑救难度和危险性。
另外,玻璃幕墙的破裂,给新鲜空气的进入创造了条件,易造成轰燃或加速蔓延,因而在登高立面不宜设置大面积玻璃幕墙。
3、登高面每个楼层必须设置可以提供消防队员通过登高车进入建筑内部的门、窗或洞口。目前许多高楼为了体现造型在外墙上增设了许多框架构架或仅仅是为了采光通风而设计山型、凹型建筑。
因其凹口宽度小于登高消防车的载人平台,使得登高平台根本无法与建筑的开口搭接,造成消防队员既无法进入建筑内,其他人员也无法从建筑内撤出,因此登高操作面的长度应适合实际情况,且不宜太短、太零碎。在登高操作面的立面上应尽可能地设有阳台或较大的开窗。
4、屋顶疏散平台及避难层必须与登高面保持一致,确保登高车对屋顶疏散平台及避难层内的人员进行及时救援。
登高车在很大程度上担负着把屋顶疏散平台和避难层的人员解救到地面上的任务,但目前较多的建筑追求立面设计的效果,在屋面设置各种形式的屋架和玻璃棚,这样,既不利于人员的安全停留,也不利于消防人员登高救援。
5、登高面应避免设置大面积的广告牌。部分高层建筑在登高面和沿登高面的屋顶侧设置大面积广告牌,在登高面及屋顶平台与登高车之间设置了一道屏障,这也是不符合登高扑救要求的。
居民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什么区别,已无现实意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换言之: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整合修订成一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餐厅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的高级宾馆、饭店和医院病房楼的室内装修,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
建筑的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交付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核准。
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管理合同,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
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如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或进行内部装修时,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凡增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发前建造的高层建筑,凡不符合要求的重要消防设施和火险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在消防安全方面,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对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装修设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地下构筑物的室内装修,也应参照执行。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外,还应分别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地下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2.应严格控制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在装修设计中,为减少建筑物内火灾荷载,应尽量避免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局部地方(如造型需要)必须使用时,应严格进行阻燃处理,并对其使用量进行限制。
3.有利防火、灭火,便于火灾扑救
装修设计时,要充分掌握建筑原有的消防设施情况及功能,确保原有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其设施在火灾时发挥应有的灭火效力。
4.确保人身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是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因此,装修设计一定要从确保人身安全角度出发,搞好室内设计。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火灾时人们逃生的通路,为此一定要设计好。特别是对人员密集的体育馆、影剧院、大会堂等,更应搞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还在执行吗
已经废止,目前使用的是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经在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等文件;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
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表3.3.2中储存物品类别1项,2项是什么意思
第1项是指“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第2项是指“高温状态会迅速燃烧的物质”。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群房: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3、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4、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5、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
防火和防烟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有哪些要求
1、建筑高度的计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1条的条文解释: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该建筑的总高度计算应从室外消防道路地面算起。
2、建筑面积、安全出口数量的设计: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对于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200m2时,二层需设置2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1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1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疏散距离的计算: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为避免进深过大,不利于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了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情况,单元内的疏散距离不大于22m(如设自喷,其疏散距离为27.5m)。当商业服务网点为2层时,该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外的出口,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如疏散距离超限,就应增加安全出口,或按商店进行消防设计,应设封闭楼梯间,其安全出口数应符合GB50016-2014第5.5.8条的规定,其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第5.5.17条的规定。疏散距离可以算到二楼封闭楼梯间门口解决疏散距离问题,但是首层楼梯不应经过首层营业厅,应直通室外。
4、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疏散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GB50016-2014第5.5.18条的规定。
商业服务网点的节能设计
1、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虽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从使用功能上考虑,节能设计可以按《公共建筑设计标准》GB50189-2015设计。
2、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规定,商店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虽然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但是网点频繁租赁,商业功能五花八门,应从严执行,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4条的规定,网点的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参考资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有几个版本
就目前就一个现行的消防防火版本,其它失效。下面是现行标准:
一,《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四,《GB50261-96(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五,《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六,《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八,《GBT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
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