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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s社闻
  • 2021-10-18

聊到管理办法,我们很多人都了解,有朋友问对律师执业为民的理解,事实上新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这到底是咋回事?事实上律师协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呢,接下来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吧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第四十七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经2004年3月20日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9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2次理事会修订。该《行文规范》分总则、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附则9章108条。该《行文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律师 执业 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7月18日通过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实施,该《律师法》分为总则、 执业条件、许可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52条。

在外地获得律师执业证后有什么方法可以转成北京的律师执业证?

在外地获得律师执业证后转成北京的律师执业证,根据《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变更机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

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供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并调转律师执业档案。

迁移所需材料

1、《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

2、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籍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3、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无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复印件2份,验原件);

执业前有非公职的工作经历的,还须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在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证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保管协议、存放证明及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与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转出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执业证收回及在执业期间无受行政处罚的证明。

新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出台后,律师年度审核还要司法局盖章吗

当一位律师拿到属于自己的律师执业证的时候,就是证明他已经是属于司法局下属的被管理对象,律师港湾建议首先要注册司法局下属的律师协会,当然你的信息会出现在律师管理平台上。这样既可以是对你律师的一个证明,也是互相分享律师之间的资源,实现双赢。司法局每年在4月份左右会开始上年度的律师审核,也称为年检。这样的年检一方面是检验律师在一年中的收入水平以及投诉情况,也是方便司法部门进行系统的管理。

新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与旧的有哪些区别

你所说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与律师职业资格证书但都不是规范用语。即都不是标准称谓。待我详细说给你听: 1、在你想问的问题中,涉及到的有三种证件: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 2、律师资格

执业律师的证件管理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第六条 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论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第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加入住所地律师协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执业证的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第十三条 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

办理注册手续,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一)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第十六条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注册机关核准后,应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每年注册结束后,对于准予注册的律师,注册机关应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八条 律师受停业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于处罚期满后发还。

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律师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第二十条 律师执业证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损坏的,应交回原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一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领取律师执业证,按司法部有关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并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对律师执业证的发放、注册、收缴和吊销建立登记制度、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施行。1989年3月30日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究竟能不能单独出庭?

在笔者代理被告的某起案件中,原告的代理人是一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俗称“实习律师”),法官认为他不能单独出庭,他对此很恼火,认为没有规定说“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出庭应诉。律师说法笔者认为,现行律师及管理办法中不存在所谓的“实习律师”的称谓,流传甚广的“实习律师”正式的说法应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无论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还是省司法厅制定的管理办法,抑或是全国律协的行业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都不能单独出庭应诉。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而《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以前持有的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而非律师执业证,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律师,不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其次,各省司法厅也各自制定自己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单独出庭也多为禁止。以广东为例,广东省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简称为“实习人员”,而非“实习律师”,可见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简称为“实习律师”是缺乏依据的。同时,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不得单独出庭,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单独出庭应诉持否定态度。最后,中华全国律协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单独出庭也是持否定态度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实践中部分律师为对付开庭时间冲突,而让自己负责指导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律师名义单独出庭应诉,是有违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行业规则,实不应该。因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不能单独出庭应诉,只能在指导律师指导下从事法律辅助业务,或者在指导律师陪同下出庭。

求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释意,在线等,谢谢

没听说有释义呀,再说了,这是给律师的,律师一般都能根据法律的原理进行理解,所以这个不用释义。你就,不用求了。

办理实习律师证需要哪些手续,存档证明要哪里开 | 北京司法局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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