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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让业主车辆进小区合法吗

  • x车子
  • 2021-11-23

讲到业主,大家应该都不陌生,有朋友问物业不让业主车辆进小区合法吗,还有人想问物业不让业主车辆进小区合法吗,这到底怎么回事呢?实际上物业不让业主车辆进小区合法吗呢,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物业不让业主车辆进小区合法吗,让我们来看看吧。

物业不让业主车辆进小区合法吗

不合法,我是从事物业的,第一,你没租车位,没买车位。但是你有权支付临时停车费。如果你是业主,物业更没理由不让你进入小区,小区公共部位收益75%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如果物业以小区所以停车位停满为借口,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规定小区停车位应该给予小区业主使用,我就不相信这么大的小区,全是业主的车。如果物业下才还拦尼,你就投诉到物业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业处去(简称房办)。他们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的

1、没有这种规定。一般车辆可以进小区。但小区如果车位太紧张,小区物业可以管理车辆,防止车辆太多。

2、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些车位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业有权不让业主的货车停进小区吗?

协商解决,必要时让他们出示小区物业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明文禁止小区内不得停放货车。最后禁止业主货车停进小区是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不让小区业主在临时停车位停车合法吗?

一直有朋友问我关于停车位出售问题。我解答一下:

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出售停车位,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广大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权利处分。

停车位是地上用于停放机动车使用物业公司只能在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物业公司没有权利越俎代庖谋取物业公司的私利。

《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意思就是有产权才能有管理权,物业公司没有产权做出的管理行为必须通过业主大会同意,在业委会有效监督下才能实施。

意思很简单 你一次性购买的车位。其实是你自己的。意思是物业要是倒闭了。你一次性买的车位不收法律保护。还要被下一个物业收回,重新出售。潍坊潍城区金都家园物业已经快倒闭了。能骗一点是一点吧。

潍坊潍城区金都家园停车位问题

小区物业禁止没买停车位和车库的业主开车进小区,具体是违反哪条法律?

违反了《物权法》,《物权法》中规定了占有业主共有道路的汽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法律明确规定物业是无权占用公共区域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拦着小区大门,有车业主不办停车位就不让进,合法吗?

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不让在小区内停车合法嘛?

首先要看小区的车位属于哪种性质,如果是开发商的产权车位,业主没有购买车位,物业有权禁止业主进入小区停车。如果是公摊车位,这类车位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根本谈不上出租和出售。实践中,小区一般都有公摊车位,因此,不购买车位,不让进门的做法显然不合理。

停车场是必须租用或者购买才可以使用,这种做法需要看停车场和车位是否为建筑规划内建设的车位。车位在规划内,开发商即有权处分。但对于开发商处分权,法律明确进行限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规划外车位,通常就是占用公共道路、绿化带等公共区域,进行改造的车位。对于规划外建设的车位,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在业主共有部分土地修建车位并出售系无权处分。

车胎丢失与物业之间的关系,需要确定丢失地点是否在物业的管辖范围以内,如果在物业的管辖范围,那么物业是有关系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对于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需要慎重考虑,可以先与物业进行协商沟通,毕竟房子的水电控制权在物业手里,如果没有按时交物业费,会有被断水断电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判断一个车位是规划内的还是规划外的,只能依据规划文件,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图上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附图上未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外的车位。有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尚未设计车位,则可以规划确定的数量为依据,规划数量之内的,属于规划车位。

物业不让没有车库车位的业主开车进小区有法律依据吗

没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利不让业主的车辆进出小区吗

你的问题没讲清楚,所以我只是提一下应该注意的几个细节:

1、车位的所有权

2、物业收的什么费用,如果收停车费的话手续是否齐全

3、正常的车位管理费是有必要交的,这是最基础的费用

家住小区因没有租赁停车位,自己的车就进不去小区,合法吗?

肯定有权将车开进,但在停车方面,没有车位停车很为难,不能影响大家通行,不能违规停车,只能暂停在别人的车位上,人家车一来又要腾出,除些而外,还要按规定交纳停车费用。

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拓展资料: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物业收的费应当是全体业主的,对其支出应当由全体业主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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