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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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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4

谈论到廉租房,我们很多人都了解,有朋友问申请廉租房要哪些手续,还有人问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这到底怎么回事呢?事实上河北省沧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的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希望你们能够喜欢!

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一、申请廉租房需要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5、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唐山市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要什么手续?

条件:

一、基本家庭成员具有市中心区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二、基本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三、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家庭每年14160元/人(每月1180元/人)以下、二人户家庭每年11982元/人(每月998元/人)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每年10893元/人(每月908元/人)以下。

手续:

1、申请人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告知申请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受理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联审联查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租金减免类别,并将核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4、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就当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抽查,经抽查无异议的,对当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备案,纳入轮候范围。并将登记结果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青岛市申请廉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

符合前款(一)至(二)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

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不超过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60%。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构成。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

郑州市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谢谢!!

一、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连续1年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手续

申请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办领取《郑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家庭基本情况包括:

1、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含赡养、抚养、扶养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

2、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收入状况;

3、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性质、位置、面积状况等。

(二)提供的材料包括:

1、民政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居民家庭住房证明;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郑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区廉租办在接到申请家庭填报的《申请表》和所提供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等状况的初审。

对符合条件的,区廉租办将其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公示10日无异议的,区廉租办上报市廉租办进行审核;有异议的,区廉租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市廉租办。

市、区廉租办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对公示及核实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廉租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以及保障方式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对不予登记的家庭,由区廉租办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轮候配租顺序,按照登记日期的先后确定,同一日登记的,按同日登记先后顺序确定。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办。区廉租办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市廉租办,市廉租办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本次配租和轮候资格的决定。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保障方式或轮候时间的,市廉租办取消其轮候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有上海市户口,没房,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廉租房?

一、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廉租房不得申请条件如下: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管理新规

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有关规定。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

福利制度

廉租房的福利性特点,决定了其与一般商品房的开发与运作有着明显的不同。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的存在,廉租房的开发与运作面临新的困难。廉租房一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中重要的住房制度之一,虽然建立时间不短,但是因为种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程度有限,成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结构性失衡的关健问题之一。

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大连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大连申请廉租房需要满足有本市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条件。

根据《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包括申请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照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所有住房面积确定。家庭成员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两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已经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根据《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机构。

(三)住房保障机构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申请人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还应在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工作计划及资金、房源情况,按照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申请登记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实行补贴或者轮候配租,并向社会公开。

(六)住房保障机构与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与轮候到位的享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人对初审、审核和轮候安排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机构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自然状况、租金、租期、停止配租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沧州市廉租房怎么审批,有什么要求吗?

申请廉租房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1、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三、公示

1、初审公示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2、复审公示

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四、轮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五、建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申请廉租房条件

1、有稳定工作

①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②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③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收入限制标准是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无住房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4、住房困难家庭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5、住房资助能力是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怎样申请廉租房 有什么条件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常州天宁区申请廉租房要什么手续?

需要手续如下:

1、以大学生为例,申请公租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需要同时符合5项条件:

(1)是申请人具有我市市区户籍(含集体户),或持有我市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或《江苏省临时居住证》);

(2)是申请人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含);

(3)是申请人须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签署用工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费;

(4)是申请人本人、父母、配偶在本市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5)是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可以低于同地段市场价70%的价格承租政府兴建的公租房。详情可登录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住房保障在线服务查看。 目前,用工单位集中代办的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形式,同步保留。

当今世界,住房难题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平民百姓。即使在发达国家,“居者有其房”也不是所有人单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实现的。但在这些国家,政府对这个重要的民生环节,已经总结出了丰富的经验及政策。中国建设部明确要求,全国所有市县在2008年底前必须建立“廉租房”制度。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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