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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整理期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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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31

谈论到退市,我们很多人都了解,有人问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该怎么做,当然了,还有人想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这到底怎么回事呢?实际上退市整理期交易规则呢,今天小编和大家说说退市整理期交易规则,希望你们能够喜欢!

退市整理期交易规则

你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规则:

委托方式:限价委托

委托数量:100股或其整数倍,单笔最大申报数量100万股

价格涨跌幅:10%

(沪市: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期有什么相关规定?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限届满后上海市场5个交易日内、深圳市场次一交易日,交易所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如何申请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卖权限?

满足开通条件的客户,均需临柜办理申请开通。

交易权限分沪、深两个市场,独立开通。仅卖出无需开通权限,买入需开通。

融资融券账户不可以开立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权限。

近期进入退市整理板的股票

证券代码:退市吉恩600432,退市昆机600806

涨跌幅限制:10%

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 2018 年 7月 11 日。如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在退市整理期的时间段内,理论上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停牌的,但如果因为特殊原因而停牌的,则停牌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交易天数,这一点大家在投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的。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

《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30日结束后将被摘牌。根据《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简称将被冠以“退市”标示,涨跌幅仍为10%。

  根据《细则》,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也就是说,即便仍在重组过程中的公司,一旦进入整理期,也就重生无望了。

  不过,上交所为新版退市制度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区别对待:这类股票若被被宣布终止上市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允许公司股东大会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公司股东大会选择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组,其股票直接进入整理期交易。否则,公司可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据悉,这一安排的主要考虑是防范退市整理期股票因重组题材过度炒作而采取的措施。

7. 以下关于科创板股票退市流程的表述,错误的是( )

错误选项A,投资者可以阅读上市公司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12.7.1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12.7.2 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的第一天,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股票面值低于1元的话就得退市吗

所谓“一元退市制度”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它充分体现投资者用脚投票的一个准则。

今天12月27日,中弘退最后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到期,公司将成为A股历史上首只因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而退市的个股,这标志着“1元退市时代”的正式开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

各市场参与者:

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3.4.13条删除ST、*ST股票涨跌幅限制的规定,并增加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为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的情形之一。

该条修改为:“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二、删除第4.2.3条。

三、第5.4.2条中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修改为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并删除ST股票和*ST股票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有关规定。

该条修改为:“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

四、第11.1条修改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五、第11.4条增加两项释义为:“(十)风险警示股票:指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上述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详见本所网站。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增加第四章第五节“指数熔断”的通知

上证发〔2015〕9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中增加第五节“指数熔断”,就指数熔断相关事宜做出专门规定(详见附件),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做好指数熔断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本所2013年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9号)中规定的暂不实施事项,仍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风险警示板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第七条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

第八条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

第九条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会员发现客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劝阻,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一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客户提交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时,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其充分提示风险,经客户确认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投资者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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