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谈论到职员,我们很多人都了解,有朋友问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另外,还有人问事业单位职务晋升受到了极不公平,这到底怎么回事呢?其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类考什么呢,下面小编就会给大家带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
关于印发《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4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转变职能、简政放权
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增强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更多地管总量、管标准;改变机构编制单一审批制管理,逐步形成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编制保障与购买服务相结合、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二)控制总量、优化配置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编制潜力,着力调整编制结构,优化编制资源配置,通过内部挖潜,将调剂出来的编制用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领域。
(三)区别功能、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分别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备案制管理或不纳入编制管理,相应实施不同的登记管理方式。
(四)创新管理、强化服务
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切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可由第三方提供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研究实行事业单位人员额度管理,着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一)建立健全事业编制总量管理制度
1.以2012年底全市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分级分部门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全市事业编制总量包括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各部门、各单位事业编制数量,以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未分配事业编制数量。
2.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区县不得突破已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各部门、各单位确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原则上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二)合理调配使用事业编制
1.市机构编制部门可在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合理调剂事业编制。区县机构编制部门参照市机构编制部门工作方式,做好本区县事业编制调剂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报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在各自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剂事业编制。
2.对因承接疏解人口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区县,原则上从人口输出区调剂编制解决。
3.需安置军转干部到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应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安置单位编制不足的,从其主管部门所属其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调剂解决。
(三)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定工作
1.对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并整合,并科学合理核定其编制。
2.原则上不得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得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数量。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核定类别需要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3.对因行政区划调整出现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予以合理整合,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富余事业编制。
(四)严格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并进一步明确其职责任务、机构类型、领导职数、编制数额等。
2.对申请设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要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掌握设立标准和条件。坚持增减平衡,原则上机构“撤一建一”,所需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在内部调剂解决。
3.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要从严核定其编制。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益服务的,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加事业编制。
4.对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编制标准,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5.对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在其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整编制结构,优化编制配置,保证事业发展需要。
(五)区别管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尚未制定编制标准且缺乏编制总量参考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合理核定其编制。对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益服务的,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
2.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并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3.对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逐步创造条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涉及与编制管理相关的财政经费、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六)加强对行政类和经营类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1.对划入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严格其在改革过渡期内的编制管理,不再增加编制,人员只出不进。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
2.对划入行政类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转为行政机构。每转一个行政编制的同时,要相应收回一个事业编制;编内人员离退休或调出的,及时收回编制。
3.对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按照分行业推进的原则逐步转为企业,并及时注销该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
4.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涉及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确有必要设立的,要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予以设立。对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压缩规模,并积极推行社会化运行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此类事业单位。
5.积极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可依法通过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开展公益服务,不核定人员编制。
四、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
(一)建立健全新设公益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
对确需新设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探索实行新的用人机制。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业务岗位人员编制,对编内人员按现行办法管理。对工勤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中的辅助业务岗位人员编制,不再予以核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相应服务。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条件不成熟的,实行人员额度管理,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工勤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中的辅助业务岗位人员额度,事业单位在人员额度范围内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化方式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现有公益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
全面梳理现有公益类事业单位岗位职责,明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分类,并进一步细化专业技术岗位类别。重新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业务岗位人员编制。工勤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中的辅助业务岗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实行人员额度管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工勤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辅助业务岗位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出不进,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对新进人员按照新的用人制度管理。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规划,组织制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备案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额度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登记制度,并牵头做好有关制度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政策,并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一、公务员工资构成及正常晋升工资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公务员按照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任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及正常晋升工资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事业人员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按照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岗位变化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根据不同变动情况确定工资标准。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作,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如何晋级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实行竞聘上岗:
(1)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后首次聘用人员的;
(2)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所设岗位总量的;
(3)出现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的;
(4)符合岗位条件人员多于岗位职数的;
(5)聘用期满,需要进行竞聘上岗的;
(6)其他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严格岗位条件,合理确定聘期
1、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实行聘期管理。应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需要、专业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具体聘期,并按有关规
定签订聘用合同。
2、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与任职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准入控制的执业资格。
(1)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行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2)竞聘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除须具备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还须满足各部门各单位实施方案中制定的相关专业技术层级的任职条件。
(3)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市里规定五级岗位准入条件,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时,任职年限应为在专业技术六级、七级岗位工作年限之和);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4)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时,任职年限应为在专业技术九级、十级岗位工作年限之和);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5)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
(6)各地、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岗位的工作年限,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最低年限。
事业单位职务晋升
每三年晋升一级,使工资和职级,并非职务,假如6年都能晋升到副处级,那不是就太多了么?第一步先要申请把你的职务提上来,副科级转正科还需要费劲呢,不会按照年头就升到处级。多多和领导沟通,显示出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只能是逐步提拔,不可能晋升到处级。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如何晋级必须改革不平等的两套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A、B两类,A类在一般意义说相当于领导职务,B类就相当于非领导职务。级别从九级(相当于科员)至一级(相当于正部级)。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要提升工资水平,就得提升级别。
2018厦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是怎么回事?
事业单位岗位分别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的晋升渠道已经相对成熟,但管理岗位受限于单位级别等因素,晋升渠道比较狭窄。此次改革就是要突破这一限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类中级10级岗位工资晋升9级岗位工资的要求
一般是10级岗位满两年,满足一些技术条件,就可以聘9级岗位,由单位统一组织。但这要看单位的中级总人数,按照3:4:3的比例。
各等级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正高级三级岗位须受聘四级岗位4年以上;
(2)副高级五级岗位须受聘六级岗位3年以上,六级岗位须受聘七级岗位3年以上;
(3)中级八级岗位须受聘九级岗位2年以上,九级岗位须受聘十级岗位2年以上;
(4)初级十一级岗位须受聘十二级岗位2年以上。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主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高于辅系列岗位的等级。
我是医院财务人员。请问晋升高级职称时注册会计师能否被认可?事业单位聘任制度有没有什么相关规定?谢谢
前辈,您好。正如您所说,注册会计师不是职称,所以在评聘高级职称时是不认可的。各地关于评聘高级职称的相关要求是不一样的。在此介绍一下北京的评聘相关内容。
您需要参加《高级会计实务》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一般国家线在60分,各省有可能有自己的分数线,一般会低一些。通过国家分数线的成绩保留三年,通过省级分数线的成绩当年有效。据我了解,北京没有省分数线,执行国家分数线。
另外,您需要参加职称英语及职称计算机的考试。高级会计师北京这边的要求,职称英语通过B级即可,对于财会专业一般都参加综合类。职称计算机要求通过四个模块。
评审的时候,提交您的高级会计实务的成绩,职称英语和职称计算机的成绩,然后提交一篇3000字左右的,结合实务工作的研究性论文。关于论文,各地方要求也不一样。有些地方要求要公开发表,有些地方不需要答辩。北京的要求是,不一定要公开发表过的,但都要参加答辩。
评审通过以后,就OK了。您就可以取得副高级职称了。
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应该说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入行考试,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的职称没有任何关系。
对了,补充一点。参加高级会计实务的考试必须先取得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可以跳过直接报考中级,中级职称是不可以跳过直接报考高级的。不过,作为前辈的您应该早就有中级了。前辈加油!
事业单位人员行政开除留用察看期满后单位聘用有时间规定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纪处分的有关精神、国家公务员制度关于纪律惩戒有关规定以及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后工资处理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晋升工资及奖金的处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处分的,除受警告处分的以外,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也不能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在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当年受警告处分的,年终一次性奖视考核结果酌情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接浙组[1998]32号、浙人奖[2000]14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国家资,奖金停发。
二、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工次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的,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人员,不再降低级别,改按取消其一级倒级差工资处理。
(二)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别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则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的,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降低新任职务对
应的最高级别工资,原执行的倒级差改为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的倒级差;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其倒级差改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
三、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给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其本人受处分前基本工资额的75%发给,由政府统一规定的列入职务(岗位)津贴科目的津补贴停发,若按此发放的临时工资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三)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技术工人按降低两个以上等级重新聘用技术等级,同时机关枝术工人降低三档岗位工资,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降低三档技术等级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聘用技术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机关技术工人等级工资按重新聘用的技术等级对应标准执行;机关普通工人降低三档岗位工资,事业单位普通工人降低三档等级工资。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降职以上处分的工资处理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先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不低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最低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职务工资先降低两档,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且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管理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降低两档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给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其本人受处分前基本工资额的75%发给,由政府统一规定的列入职务(岗位)津贴科目的津补贴停发。若按此发放的临时工资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管理人员至少降低两级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同时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职员等级的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降低两个等级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降低三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聘职务的工资标准。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同时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按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处理办法确定。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止所有工资待遇。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及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后,
对受处分前的工资不足以按规定降低档次的,可先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技术等级、等级)的工资标准,然后按规定降低工资档次;降低后的工资档次已在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档次的,执行新任职务的最低工资档次。工作人员受以上处分,其中无职可降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已在本职务最低档的,按最低职务和最低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因受处分低聘职务或技术等级的,在处分期满后连续考核合格以上的年度不满两年的,不能回聘原职务或技术等级。
(三)事业单位用人、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内部工资制度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受上述政纪、党纪处分的,在按上述规定降低档案工资的同时,应按不低于档案工资应降的标准降低其在单位内部的工资待遇。
(四)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发。上述人员已不是在职人员,因此可不作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仍按党的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而按照其犯的错误应受处分的种类(应受开除处分的比照撤职处分),参照本通知对同类在职人员的处理办法降低其基退休金标准,对其中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违纪或违法被查处的,其基本退休金参照浙人公[2001]56号文件执行。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应恢复其工资待遇。处分期间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受开除处分的,开除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本人确有过错的,被子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八、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谁有黔府发〔2006〕45号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发〔2006〕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
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人民政府,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和《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三、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一)。如所任职务工资标准低于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职务工资标准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五)。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限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附表三);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我省艰苦边远县(市、区)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我省艰苦边远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高定一档;录用到上述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高定二档。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一项构成。(附表四)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技术等级(职务)获证并聘任当年起计算的年限。1994年至1998年期间考评技术等级(职务)的,从获证当年起计算。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1、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二年(其中技工学校、高中、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学徒期一年),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如下:
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每月570元,学徒期第二年每月590元。学徒期满后,技术等级工资执行初级工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定为初级工1档,其中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定为初级工3档,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初级工4档。
普通工人熟练期每月570元。熟练期满后,岗位工资定为普通工1档,其中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定为普通工3档,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普通工4档。
3、技术工人按初级工套改的岗位工资档次低于相同学历定级岗位工资档次的,执行相同学历定级的岗位工资档次。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原高定过一档工资的,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原高定过两档及以上的,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
(四)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固定过一档的,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原固定过两档及以上的,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
(五)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能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六)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七)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曾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受降级、撤职处分公务员和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机关工人套改确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基础上,低定一档,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不再低定。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七、组织领导及实施
这次公务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全省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认识,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出台政策、乱开口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实施。
全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增资,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即:省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和中央国家机关在黔单位,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市(州、地)级机关由市(州、地)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县级及以下机关由县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