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x社会 >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时间

  • x社会
  • 2022-02-26

谈论到税法,我们很多人都了解,有人问中国环保税内容,当然了,还有朋友想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时间,这到底是咋回事?事实上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分享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时间,欢迎大家参考和学习。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时间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明年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12月3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据获悉,《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人大常委会近期已相继审议通过本地区环保税方案,为环保税开征铺平了道路,各地均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法定幅度内确定了税额方案。

据悉,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从环保机关征收环境保护费改为税务机关征收环保税,将提高执法刚性,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作为一项更加规范、稳定和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开征环保税将向企业释放出“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明确信号。对此,相关企业不仅密切关注,而且已经开始积极采取减排措施,着力降低税收成本。

估计实施过程比较艰难。

环境保护税是什么时间申报?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公布元旦起与环境保护税法怎么样?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公布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施行。

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四条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五条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八条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二)纳税申报信息;

(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四)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税申请要注意什么?

不是所有单位都要缴税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很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会产生应税污染物。比如,食品饮料生产企业会产生水污染物,医院会产生医疗废物。一般来说,食品饮料生产企业都会设置污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又与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排污管线相联通,再由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作净化处理。而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一般都是由依法成立的处理医疗垃圾的专业公司上门收购,再由医疗垃圾处理公司作具体的无公害处理《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因此,不是所有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如上文所述的两类企业,把产生的应税污染物不直接向环境排放,而由其他专业公司接收处理,则不需要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污水处理企业应分情况缴税有的污水处理企业认为,只要排放的污水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就不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只有排放的污水没有达到标准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只对域内的机关单位、居民和餐饮业等排放的生活污水加以处理的,可以免缴环境保护税,既处理生活污水又处理工业污水的,无法享受税收免征优惠。其实,这些理解并不正确。《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从上述规定可知,只有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排放的应税水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才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否则应征收环境保护税。既为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处理生活污水同时又处理工业污水的污水处理企业,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同样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只有那些专门在工业聚集区域内处理工业污水的场所,才不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应征收环境保护税。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排污企业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也要注意不同的纳税申报要求。将污水通过排污管线排到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企业,不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的过程中不需要参与信息采集和申报。将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交由合规处置单位处理的企业,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需要参与固体废物的信息采集和纳税申报。如果产生量与处置量相等的情况下,企业的实缴额为0,则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每个排污口单独计算税额一些规模较大的排污企业,会设置多个污染物排污口。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设置多个污染物排污口的企业,应当对每个排污口分别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分别计算税额,而不能合计计算税额。

产生工业噪声才缴税

《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应税污染物有4个税目,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噪声只规定了工业噪声一种。

除了工业噪声,还有来自建筑工地的噪声,来自交通的噪声等,这些噪声也给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较大,如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目前只有工业噪声被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其他方面的噪声暂未纳入。

《环保税法》即将实施,哪些企业需要缴纳环保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新所得税法企业当年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计算企业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因为按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的14%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5%扣除,工会经费按工资薪金的2%扣除,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

环境保护费改税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制定的?

据报道,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报道称,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问题,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希望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环境保护!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