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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常识
  • 2021-09-2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何为“多数”

这里的“多数”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小编认为这里是简单多数,即比如有100户要被征收,那么有51户不同意,就属于本条规定的多数不满意。

二、应当召开听证会而没有经过听证会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的法律效果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没有程序的合法就很难保证实体的合法。旧城改建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召开听证会而未召开的,属违反法定程序,且这种违反法定程序为“重大明显违法”。按照行政行为无效理论,“重大明显违法”的行为为无效行政行为,故而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属无效行政行为。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案中对听证会笔录的审查

听证会必须制作相应的笔录,客观、全面、完整而准确地反映听证会的过程及参加者意见。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应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慎重界定、论证,形成听证报告,并以此作为修改补偿方案的依据,从而减少征收补偿争议。

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完全抛开听证会笔录,自行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从而使听证会丧失了公平性与公正性。因此,要加强听证程序的制度建设,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四、各地关于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的规定

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公众代表,何为公众代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天津市、江苏省均是指被征收人代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上海市是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福建省、江西省是指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大家可以根据自己当地的规定,确定听证会的召开是否符合规定。

五、各地关于“多数”的规定

各地常用的词有:“1/2以上”“一半以上”“超过一半”“超过50%”“50%以上”。综合来看,各地也都是将“多数”解释为简单多数。​

速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来了!广元苍溪北门沟棚户区改造项目

为推进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改造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确定的四至边界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

苍溪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苍溪县陵江镇人民政府、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拆中心)。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实施时间

启征时间:2019年12月18日。

签约期限: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自2019年12月18日0:00起至2020年1月16日24:00止。县征拆中心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后,县征拆中心通知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启动房屋腾空搬迁工作,开具房屋腾空验收单后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进行补偿安置。

六、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

苍溪县原审计局办公楼四楼,办公电话:0839—5228884。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1

苍溪县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目的:改变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

(二)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详见北门沟体育场棚改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北门沟体育场棚户区位于陵江镇北门社区,涉及房屋征收26户,拆迁安置人口50人。

(四)房屋征收主体:苍溪县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审查审核、监督和指导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陵江镇人民政府、县征拆中心。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措施

(一)补偿安置的基本要求

1.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对象: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

3.征收房屋补偿的原则

(1)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达90%协议生效,并兑现补偿搬迁。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仍协商不成的,由县征拆中心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只能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4)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或因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价值应当分别分类评估。

(6)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7)对已确权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对未确权土地,只对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评估作价补偿。

(8)县主城区内的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在县主城区内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同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4.被征收房屋相关信息的认定

(1)权属确认:①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证载为准;②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③经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并公示后,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不确定的户,登记为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

备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均表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计户认定:在该项目区发布征收范围公告之前,已有或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按以下办法计户。①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一户有多套住房且单套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50㎡的合并计户;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③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实际产权人为计户单位;④被征收房屋产权经法院判决或具有遗产公证等有效法律文书,被征收房屋并经产权登记部门认定可分割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房屋且符合产权登记要求的为计户单位;⑤因特殊原因,经集体研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计算计户的为计户单位。

(3)面积认定:在该项目区发布征收范围公告之前,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及土地权属认定处理,分别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综合执法局、县房管局、陵江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认定结果交由县征拆中心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4)房屋用途认定及相关补偿:①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②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的,而实际为一楼门店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住建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房管局、陵江镇人民政府对房屋的用途及面积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认定结果交由县征拆中心通过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

5.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自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6.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二)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1.房屋的基准补偿价的确定。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基准补偿价。

2.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价+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过渡费+其他补助。

3.征收营业用房。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商业用房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过渡费

(1)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租金评估综合单价计算。

(2)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偿费。

(3)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县主城区内是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五十平方米计算。

2.搬迁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对因征收经营性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房屋(经营性房屋或经认定为经营性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前,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文书,但实际用于经营的,经认定部门认定并公示后,参照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经营性房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其他补助

(1)签约补助和签约进度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限内签约的,分时段给予每产权户总计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和每户不超过30000元的签约进度补助。

自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50元/平方米的签约补助并另给予每户30000元的签约进度补助;自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30元/平方米的签约补助并另给予每户20000元的签约进度补助;自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20元/平方米的签约补助并另给予每户10000元的签约进度补助;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签约的不再给予补助。

(2)搬迁补助和搬迁进度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限内签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房的,分时段给予每产权户总计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和每产权户不超过30000元的搬迁进度补助。

自补偿款到账后10日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房并完成旧房产权证明材料及旧房钥匙移交的,给予每产权户5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并另给予每户30000元的搬迁进度补助;自补偿款到账后20日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房并完成旧房产权证明材料及旧房钥匙移交的,给予每产权户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并另给予每户20000元的搬迁进度补助;自补偿款到账后30日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房并完成旧房产权证明材料及旧房钥匙移交的,给予每产权户2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并另给予每户10000元的搬迁进度补助。超过征收决定确定期限签约的不再给予补助。

(3)货币补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完成搬迁腾交旧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①征收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助。

②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差额累进计算给予货币补偿,2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万元)按15%计;2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含400万元)按10%计;4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计。

(4)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的,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仅享受分时段给予的签约补助和搬迁补助政策。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1.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被征收人支付各项安置补偿款。

2.将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

(二)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测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前两个月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缴费清单。

3.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4.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被征收房屋的交房手续。

5.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6.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

(三)注意事项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3.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燃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争议处理途径

(一)县征拆中心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县征拆中心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征拆中心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经相关部门会商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县征拆中心。

超详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程序与要点总结

一、征收决定程序

第步: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规划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告知不得扩建改变、暂停手续办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未登记建筑的处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步: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步: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听证要求】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第步: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要求】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步: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步: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小结:征收决定的作出是由数个环节组成,征收人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的各个环节一般属于阶段性、过程性行为,对外不产生独立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补偿程序

第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评估机构选择时点】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且评估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则无论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是在之后的补偿程序中选定评估机构,都不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第步: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复核评估和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鉴定。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步: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要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支付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签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适格被告】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付补偿,或者被征收人如期完成搬迁。

第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步:政府根据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

第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小结:在补偿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一般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对最终的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征收决定及其附属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核心证据。如果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失去证明效力,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根本未作出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均是缺乏合法依据的,应当认定征收补偿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三、搬迁程序

1)自行搬迁

第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

2)强制搬迁情形一:非诉强制执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形二:诉讼强制执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付补偿。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由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小结:补偿安置完毕,当事人与被征收房屋不再具有利害关系,一般不能再对强制搬迁拆除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1、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2、以市场价格确定补偿基准。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3、经营性“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问题。产权证记载为住宅用房,尽管被征收人实际用于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并能够提供纳税证明的,但从房屋的性质上讲仍应认定为住宅。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此类房屋给予适当补偿。

4、公租房、经营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案件中的原告资格。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征收人,但并没有排除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参与补偿安置。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5、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院落空地应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关于公开征求《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市对《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马政〔2012〕138号)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30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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