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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案件网上查询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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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2

个人案件网上查询2019

个人案件网上查询杨凯策

建议您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去查询一下,一般的法院判决裁判文书都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在网页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点进去之后可以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关键词查询,但是如果时间太近的话,很有可能裁判文书还没有上网,可能会查不到。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一般的法院生效判决书都能查到的。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去当地法院查询,不是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一起去当地法院查询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网上查询的步骤:

1、可以在全国民事诉讼案件网上查询,大部分案件已经公开,可以凭相关案件信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

2、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官网进行查询

3、查询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通过打开最高人民法院诉讼网,进行当事人登录,登陆后进行民事诉讼案件查询。

本质区别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

1、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

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

3、适用的程序法不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审理刑事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送达之日分几种情况:

1、直接送达,由被送达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接受送达的人签字之日。

2、邮寄送达,由被送达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接受送达的人在邮政回执上签字之日。

3、公告送达,自法院公告之日起60天视为送达。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查到不涉及隐私的判决书

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判决书,利害关系带上证件或者律师去出判决书的法院档案室查询

2019广州花都区推出未成年性侵案件系统 全区教育从业者均需进行查询

2019年3月开始,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与花都区教育局携手,推出未成年性侵案件系统,全区3万名教职工均需查询有无未成年性侵前科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均需“入职查询”

2月27日,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与花都区教育局举行从事教育行业人员入职查询协议签约仪式。根据《合作“从事教育行业人员入职查询”协议书》,将由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已研发的整合了本辖区内性侵、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资料的“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基础上,根据犯罪预防形势和要求对系统进行数据、查询功能升级。

区教育局指导花都区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提供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情况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一键查询”,教育部门指导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结合查询情况,对相关人员的品德、心理进行前置考察,判断其是否适合教育行业岗位工作,将有性侵前科或不适合在未成年人聚集区域工作的人“挡在墙外”。

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的查询系统上线

目前,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的查询系统已经上线。

系统分为两块,一块是查询、一块是数据分析,系统内录入自2015年以后,花都区已被判决、相对不起诉的106名不宜从事涉未成年人行业的成年犯罪人员档案。在罪名设置里,检察院除了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强迫未成年人等性侵犯罪人员放入在内外,还将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纳入其中。

查询功能:

查询时要求提供的数据除了名字外,还要有曾用名、身份证号,当计算机算出有重合后,检察院工作人员还要手工调取嫌疑人档案与学校提供的数据进行交叉比对。

数据分析功能:

整合的信息可以以折线图和柱状图的形式表现,更加直观地呈现嫌疑人的案件罪名、与被害人关系等的变化的趋势和数量。

预计6月底全区完成查询

今年即将入职的教师均需要通过系统进行入职查询。目前花都区公、民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教职工合计约20470人,校外培训机构人员过1万,都将分批次录入系统查询。预计今年6月底,全区3万多名教育从业者都将完成查询。

如何进行网上在逃人员查询2019?

网上在逃人员的查询也只能通过公安部门进行查询,个人是无法进行查询的,而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的建立健全更是让网上追逃管理能力有了质的飞跃,很多网上在逃人员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一、如何进行网上在逃人员查询

网上在逃人员的查询也只能通过公安部门进行查询,个人是无法进行查询的,而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的建立健全更是让网上追逃管理能力有了质的飞跃,很多网上在逃人员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二、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

全国违法犯罪信息资源查询系统,是一种只有进入公安内部系统才能查询的信息系统。可查找网上的逃犯。属于数据库技术。

对于重大案件通辑要犯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查询。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普通人是查不到的,普通逃犯在互联网上查不到,要去派出所通过公安网全国网上追逃的平台才查的到。

三、网上追逃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也就是对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上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所谓“网上通缉”只是指公安部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现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对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

综上可知,互联网的发展为网上追逃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捷,网上在逃人员查询,而网上在逃人员的查询也只能通过公安部门进行查询,个人是无法进行查询的,而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的建立健全更是让网上追逃管理能力有了质的飞跃,很多网上在逃人员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9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了较大的修改,不仅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合二为一,还有如下三点变化:第一,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七)》曾规定了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并进行了列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完善,使得该类犯罪适用缓刑的数量明显减少,该罪的缓刑适用率相较两个前罪,也有大幅的降低,只有四分之一的案件被适用缓刑,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政策。

相关信息:

首先可以看出遭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涉及领域广泛,除金融、电信、教育、医疗、工商、房产、快递等传统部门信息外,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及密码、购物记录、出行记录也成为犯罪分子交易的对象。其次就是作案方式非常隐蔽,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网络群组、黑客论坛等网站平台,使用网络电话、虚拟身份进行联络、交换公民个人信息。 从查办案件情况看,不法人员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以下4个途径:

一是网络黑客通过技术手段窃取单位或企业存储的公民信息;

二是利用假冒网站链接、伪基站设备发送虚假链接窃取受害人信息;

三是通过招聘、婚介、办理会员、送礼品等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渠道获得;四是行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经过层层信息贩卖商售卖后,有些流向了电信网络诈骗、盗窃等不法人员手中,滋生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

然后就是发展趋势链条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向团伙化方向发展,且团伙间密切"合作",业务范围彼此交叉、重叠,互为补充,资源高度共享,在网上依托建立的论坛、聊天室等构成巨大的"黑色信息网",形成了"源头---中间商---非法使用人员"的黑色产业链。最后就是下游犯罪众多,

从公安机关目前已破获的案件情况看,不法人员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进行四类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在各地已破案件中绝大部分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诈骗。

二是直接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三是实施非法商业竞争。公司以信息咨询、商务咨询为掩护,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收买客户,打压竞争对手。四是利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介入婚姻纠纷、财产继承、债务纠纷等民事诉讼,对群众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困扰。

个人信息对大家来说十分重要,但是在很多时候,大家并不清楚怎样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及时的了解信息往往是不够的。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能够进一步的促进自己利益的维护,华律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及时的保障您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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