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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同意离婚故意拖着怎么办

  • 婚姻
  • 2021-09-22

男方不同意离婚故意拖着怎么办

起诉离婚时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

一、原告、被告身份相关证据

主要有身份证、户口薄、公安机关的证明、居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用于证明原告、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二、婚姻关系相关证据

主要有结婚证、居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此证据关系到婚姻关系是否成立,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前提条件。籍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情况。证明存在前述情形的证据主要有居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因赌博、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此证据影响到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四、子女情况相关证据

主要有户口簿、出生证明、收养登记证、公安机关证明、居民(村民)委员会证明、学校证明等,用于证明子女的身份、年龄、生活、学习等相关情况。此证据影响到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对抚养费标准的认定。

五、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相关证据

主要有自制财产清单、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借款合同、借条、出资协议、股权证、证券账户、存折等,用以证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此证据影响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财产分割。

六、双方经济收入及家庭开支情况的证据

主要有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社保缴费单、家庭日常消费记录及凭证等,用于证明夫妻双方的收入及家庭开支情况。此证据可能影响到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对抚养费标准的认定,对个人所付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七、不能再生育的证据,男女均可提供

主要有医院证明、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等,用于证明自己无法再生育。此证据影响到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

八、曾经提起过离婚诉讼的证据

主要有起诉状、法院的立案、开通通知书、判决书等,用于证明曾经提起过离婚诉讼。由于法院对离婚诉讼的慎重,对于没有法定重大离婚事由的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时,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该曾经起诉离婚的事实可以证明夫妻双方既往感情不和,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感情不和的情况没有好转,反而继续恶化,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此证据影响到再次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

没有证据,就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吗?当然不是,没有证据也可以起诉离婚。这里所指的“没有证据”,是指没有证据证明有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能否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唯一的标准就是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准许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不准离婚,驳回起诉。

因此,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就是法定的离婚理由,这个认定标准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共有五种情形,前四项是具体的情形,第五项是兜底条款。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中共有十四条情形,其中前十三条是具体情形,第十四条是兜底条款。

并且部分具体情形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合,重合部分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具体的内容,由于比较多,笔者这里不再列明,感兴趣的读者朋友可以自己查询相关的法律条文。

如果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证据证明有法定的离婚理由的,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一般法院对当事人的第一次起诉,是判决驳回的。

原告仍然坚持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本身就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实务中法院对于原告的第二次起诉 ,法院一般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这个条文本身说明,如果第一次起诉没有证据,第二次起诉,本身就是具备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证据。因此,当事人没有证据的,可以坚持起诉,这样就形成了有利的证据。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被告于2013年7月左右经网上QQ聊天认识,通过聊天一些日子后相约外出见面,经过几次见面有点熟悉后两人发生了关系,在双方不太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被告三翻四次提出催促登记结婚,最后原告因在被告的强力催促下没有考虑后果,于2013年12月25日草率与被告登记结婚。

登记一个多月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也没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女方天天争吵,无理取闹造成并不牢固的婚姻感情导致矛盾升级,被告还与原告父母多次争吵,由于争吵升级,还报过警,最后原告只好带着父母搬离原住处,与被告分居。分居后,被告天天三更半夜打电话发信息咒骂骚扰原告及家人,造成原告及家人精神上的打击。

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持,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答辩称: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庭审时缺席。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3年7月左右在网上QQ聊天认识,于2013年10月底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于2013年12月25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没有生育子女。原告陈述,2014年春节后不久,被告与原告父母发生争吵,争吵后,原告搬离住处,与被告分开居住。分居后,原告很少能联系上被告,被告偶尔打电话给原告。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无法确定对方同意离婚的,原告须举证证明具备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本案中,原告只提交了结婚证,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对原告首次起诉离婚,法院暂不予准许。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对原告朱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原告只提交了结婚证,但是结婚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原告须举证证明具备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但是原告并无该方面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的首次离婚,以暂不予准许为宜。

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判离,第二次会判离吗?

法律知识要点:对于离婚案件,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其中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从实务经验来看,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理由的,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和好的,原告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实务中,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第二次起诉法院会判决离婚,这属于实务经验,大多数情况下也确实如此。但是,并不适用所有的情况,离婚诉讼,原告有可能起诉三次法院才判决离婚,例如结婚时间较长的;也存在只起诉一次法院就能判决离婚,例如双方是闪婚的,认识时间、恋爱时间短、结婚时间也短。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假定原告一方起诉离婚,又无法定理由,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告一方起诉两次法院判决离婚是常态,并不是必然会有这种结果,如果案情特殊,也可能存在第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或者第三次起诉法院才判决离婚的情况。下面这则实务案例即是这种情况。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忙于事业,经常两地分居,此后矛盾重重,被告经常不分场所地吼骂原告,导致双方时常争吵。为挽回与被告的婚姻,在被告未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冒着高龄产妇的风险于2010年4月通过医疗手段怀孕,但原告的种种努力仍未使被告有所转变,双方于2010年5月正式分居。

此外,在原告忙于事业时,被告在生活上屡次背叛被告,在原告生病和怀孕期间,不仅未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关爱,还无视原告高龄产妇的事实而加以收敛,被告种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心灵上的极大伤害,该现象一直到原告两次诉讼后仍未得到改善。

分居后,婚生子宋某乙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由于双方从认识到婚后因各自忙于事业一直处于两地分居状态,生活上被告不仅对原告缺乏应有的关心、关爱,甚至屡屡做出背叛原告的事情,事业上被告也从未给予过原告一丝关心和帮助。双方见面即发生争吵,使原告长期处于精神压抑,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各自的生活和工作,也不利于婚生子的成长。

原告遂于2011年12月起诉至法院,因被告未出庭应诉无法查清案情,法院于2012年3月判决不予离婚。法院判决后双方矛盾依旧,原告于2012年9月第二次起诉离婚,由于被告当庭承认感情出轨,口口声声表示悔改,法院再次判决不予离婚。

但截至到本起诉状出具之日,被告依然一意孤行,且对原告进行辱骂,对原告进行精神上的虐待,现今原、被告双方已形同陌路。为了从痛苦中解放出来,原告迫不得已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宋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宋某乙相关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

被告答辩称:2007年结婚,2010年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并非因为性格不合,只是因为双方性格比较强且都有工作,对事物的看法不同。被告与儿子及原告父母在深圳公园大地小区一起居住,原告负责宜兴公司,长时间没有回公园大地。从儿子出生后的照顾方面,由于被告在外地工作,不能及时赶去看望小孩,但被告每月给生活费5000-6000元。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非因为财产纠纷,而是因为被告爱这个家、爱儿子。

法院审理认为,虽被告有挽留夫妻感情的良好愿望,但原告已两次起诉离婚,历时2年有余,法院亦两次判决不予准许离婚,而判决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见改善,双方仍旧分居两地,现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之诉法院予以准许。

鉴于平时宋某乙由原告父母帮忙照顾,故离婚后宋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许原告刘某梅与被告朱某甲离婚;婚生子宋某乙由原告刘某梅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刘某梅独自承担。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刘某梅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被告宋某甲坚决不同意离婚,所以前两次起诉法院均驳回原告刘某梅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刘某梅坚决要求离婚,进行第三次离婚诉讼,虽然被告宋某甲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是原告的三次起诉足以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只能判决双方离婚。

在实务中,三次起诉离婚并不常见,但是不常见不代表没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般原告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说明双方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婚姻关系并无改善,所以会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但是,第三次起诉离婚已是极端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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