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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可以起诉离婚

  • 婚姻
  • 2021-09-22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我们都已经分居了,为什么还不能离婚呢?敢问分居多久可以起诉离婚呢?现在一些年轻人一言不合就闹离婚,他不严谨了。为了避免婚姻无端地被破坏,所以对离婚条件作了必要的限制,目的就是双方有时间冷静下来,再做决定是否离婚。

分居多久可以起诉离婚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粉丝咨询:我老公家暴又死活不离婚,我想通过分居的方式和他离婚。

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上是没有自动离婚的,所谓的自动离婚是很多朋友产生的一个误解,认为双方分居多长时间后就自动离婚了,婚姻法方面的法律和解释都没有自动离婚的!

一、离婚的方式

那离婚有哪些方式呢?离婚只有两个方式,第一个方式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这个方式就是大家最为熟悉的自愿离婚,只要双方同意了,就可以去民政局领离婚证了。

协议离婚之所以是大多数离婚的选择,是因为协议离婚非常省时间,只要双方协商好了,就直接去办理,不会耽误太多的时间,而且既然双方都协商好了,对于双方来讲压力都是比较小的。

第二个方式是起诉离婚,一旦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想离婚的一方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相对于协议离婚,起诉离婚会比较耗费时间,同时还要缴纳诉讼费,双方的心理压力还是有的。

所以,打算离婚的话,对于选择哪个方式,还是要慎重考虑的,协议离婚是优先的选择了。

二、分居对于离婚的影响

经常有粉丝咨询我,询问如果打算离婚是否要分居?其实,如果你真的打算离婚的话,分居肯定对你是有利的,尤其是存在家暴的案件,你都打算离婚了,还留在家里,他再打你怎么办,你的人身安全是无法有保障的。我的建议是,在家暴离婚的案件中,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你起诉离婚后,就不要再呆在家里了,因为呆在家里太不安全了,尽量也不要私密的场合和对方见面,见面的话要在公众场合见面,对方轻易不会再施行暴力,再对你施暴的话,也有人帮你!

还有一点,在开庭时,法官在审查案件时,会询问双方是否有分居,作为原告的你,告诉法官你和对方没有分居,还和对方住在一起,难免会让人认为,你们的感情根本没有破裂,这次起诉可能只是双方闹了点矛盾而已。

所以,如果你的条件允许,建议一旦选择起诉离婚,可以选择分居!

同时,婚姻法规定了一个法律条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以上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在起诉离婚,作为原告,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们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而且分居的时间达到两年以上了,法院是应当判决双方离婚的。如果你在起诉离婚前,你们双方已经有分居的情况了,你一定要搜集这方面的证据哦!

但是,请注意:无论你们双方是否分居或分居多长时间,没有经过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你们的婚姻关系是自始存在的,不可能自动解除的!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再分居多久,才可以判离?

法律知识要点:如果夫妻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却坚持不同意离婚时,这种情况下只能起诉离婚,法院对于原告的第一次离婚诉讼,能否判决双方离婚,主要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这是法院判案的唯一标准。

但是,从实务来看,原告第一次起诉后,法院基本上是不会判离的,因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较难举证,根据法律规定,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方面的规定:

一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该款共有5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前4种为具体的情形,第5种为立法技术型兜底条款。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共有十四种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实务判例来看,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的可能性非常小。

但是,原告第二次再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都判离。因为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也就是说,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判决离婚,双方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又超过一年的,原告第二次再起诉,本身就是法定的离婚理由。所以,在实务中常说的,第一次起诉法院不判离,第二次起诉才判离,法律依据就是来源于此,大都数的离婚案件,除调解离婚的外,也都是这种流程。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份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由于原告当时有孕在身,便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后被告长期酗酒、醉酒后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双方性格不合。在经济上,被告没有固定工作,经常待业在家。在家庭上,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被告家人与原告也因此关系紧张。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二、婚生女儿吴某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抚养费付至婚生女儿吴某涵年满18周岁为止。

被告吴某答辩称:被告吴某未答辩,未举证。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结识并恋爱,并于2007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2月20日生育女儿吴某涵。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某同意由吴某抚养婚生女儿吴某涵,并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吴某涵年满十八周岁。

经电话沟通,吴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吴某陈述其与郑某恋爱多年结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但因其没有工作及固定收入,郑某于2010年9月离家,婚生女儿吴某涵一直由吴某母亲照顾。吴某表示要求直接抚养吴某涵,对抚养费没有要求。吴某确认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

另查明,原告郑某于2013年4月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其与吴某离婚,法院于2013年7月2日做出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郑某和吴某离婚,该判决已于2013年8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故,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是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规定,郑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9月份开始两地分居,至今已3年有余。并且,在郑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并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并继续分居满一年,双方的婚姻状况并无改善,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郑某与吴某离婚。

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吴某涵一直与吴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某与吴某也均同意吴某涵由吴某抚养,且郑某表示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吴某涵年满十八周岁,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认由吴某直接抚养吴某涵,郑某每月支付吴某涵的抚养费500元,直至吴某涵年满十八周岁止。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郑某和被告吴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吴某涵由被告吴某直接抚养,原告郑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吴某涵年满18周岁为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4月3日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7月2日做出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并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第一次判决后,双方继续分居亦超过一年,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意见第7条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据此,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现在有答案了!

法律知识要点:分居多久能自动离婚?分居两年是不是就自动离婚了?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接到当事人咨询类似的问题,在网上也有很多人提出类似的问题。分居真的能自动离婚?当然不能,根本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完全是谣言。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登记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二是诉讼离婚。双方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准予双方离婚,诉讼离婚只是时间问题。

为什么当事人会认为分居可以产生自动离婚的效果?根本的原因是对法律规定产生误解造成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上述的法律条文就是涉及到分居产生离婚效果的规定,但是从条文意思来看,是把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法院据此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

因此,分居两年是法院审理案件时,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并不会产生自动离婚的效果,也不可以产生自动离婚的效果。在实务中,即使是主张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也是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的,如何举证证明双方确实分居两年以上呢?这其实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夫妻双方离婚前确实有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在很多案例中,因为无法举证导致败诉案例非常多。

有哪些证据能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呢?笔者结合司法实务总结,此类证据主要以下几种比较常见:

一、政府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

夫妻双方分居后,如果其中一方到了外地的,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求外来人员要进行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燃气等缴费单据。

该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实。笔者提醒的是,这些费用支付时应当尽量使用银行卡支付,以留下相应的账单,增加证据的可性度。

三、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国外不少国家都规定,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要分居一年以上才能办理,签订分居协议本质上就是协议离婚。笔者认为在国内签订分居协议是有难度的,能签订分居协议,说明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很可能直接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实务中也有不少人愿意先行签订分居协议。

四、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

夫妻双方在日常沟通中形成的通信内容,如果含有分居的事实的,在实务中仍是较好的证据。不过,这类证据要注意收集的方法,可以向专业人员求助。

五、同事、朋友、邻居等熟悉的人员作证。

在分居期间,会有一定的人员对该分居事实有所了解,因此请了解事实的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这类证据在实务再结合其它证据,会形成较好的证明作用。

这几种就是常见的能证明双方有分居事实的证据,但是在实务中并不能只限于这几种,只要是能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都可以提供,且最好能提供两种或以上的组合证据,以增强主张事实的可信程度,争取法院采信的机会。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霞起诉称:原告在读高中时与被告肖某军相识并恋爱,二人未婚先孕,于2009年1月26日生育大儿子肖大某。于2010年6月1日在宜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2010年9月4日生育小儿子肖二某。

由于原告婚前年龄小,加之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吸食毒品,且好逸恶劳,赌博成性。双方感情因此一直不好,经常吵闹,被告还经常到原告娘家吵闹,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2013年3月,被告又因赌博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回到娘家,从此,原、被告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期间两人多次协商到民政局离婚,但被告肖某军总是反复无常。

据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肖大某、肖二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抚养费每月负担3000元。

被告肖某军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离婚不利于婚生小孩的健康成长,且答辩人现在慢慢有所改变,请原告再给答辩人一个改过的机会。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陈某霞、被告肖某军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双方缺乏信任、包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由此双方感情产生裂痕。2013年3月发生争吵,原告陈某霞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分居已达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确定原告陈某霞、被告肖某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陈某霞要求与被告肖某军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儿子肖大某、肖二某,2013年以来一直随被告肖某军及被告母亲在被告家生活,对当地生活环境较为习惯,而原告陈某霞在外打工,生活不稳定,不利于小孩成长,跟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判定儿子肖大某、肖二某由被告抚养。

关于抚养费,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陈某霞负担二子生活费用每人每月1000元,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儿子肖大某、肖二某年满18周岁止。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某霞与被告肖某军离婚;儿子肖大某、肖二某随被告肖某军生活,原告陈某霞每月负担生活费每人每月1000元至18周岁止。

律师点评

在该中,原告陈某霞,未婚先孕,后又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肖某军有各种恶习,脾气暴躁,吸食毒品,且好逸恶劳,赌博成性。2013年3月,被告又因赌博与原告发生争吵,至诉讼时分居已超过两年,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分居多久都没有自动离婚的可能,如果夫妻一方认为感情破裂的,可以与对方协商离婚,如果无法协商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像本案一样,采取法律行动,才可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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