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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正常值是多少

  • 健康
  • 2021-09-23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正常值是多少

妊娠不同时期以及各孕妇之间血清hCG绝对值变化大,一般正常人hCG低于5mIU/ml,当受精卵着床后血hCG会上升,超过5mIU/ml。

受精卵需要6到7天才会着床,一般在同房1周后可以通过抽血检查hCG来明确是否怀孕。hCG在受精后就进入母血并快速增殖,直到孕期的第8周,然后缓慢降低浓度直到第18~20周,随后保持稳定。

孕早期hCG参考值:

0.2~1周5~50mIU/ml

1~2周50~500mIU/ml

2~3周100~5000mIU/ml

3~4周500~10000mIU/ml

4~5周1000~50000mIU/ml

5~6周10000~100000mIU/ml

6~8周15000~200000mIU/ml

2~3月10000~100000mIU/ml

产后脱发都是娃的错?做好2点应对方法,带娃也能尽早停止脱发

原来一头漂亮的秀发,就生了一个孩子而已,头发就巴拉巴拉的往下掉,卧室、客厅、厨房和卫生间到处都有头发,我想这是所有爱美爱干净的女人所不能忍受的事情,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产妇在产后脱发的呢?

正常情况下,产妇产后脱发跟宝宝有没有母乳喂养,关系不大,甚至可以说没有关系,那产妇产后脱发跟哪些因素有关系呢?这个需要我们从孕期开始分析。

当女性怀孕,子宫内的胎盘形成时,胎盘会分泌出多种激素--孕激素、绒毛膜促性腺激素、雌激素、人胎盘促乳素和松弛素等,以便孕妇维持继续妊娠,怀胎十个月后,孕妇分娩,胎盘也会被娩出(其中还包括胎盘分泌的各种激素)后,产妇体内激素的量与孕期时的不同,造成体内激素不稳定,导致产妇产后脱发,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产后第2-10个月内。

其次产妇睡眠不够、心情压抑或饮食不佳,也会造成产妇脱发。举个例子,有一些家庭,产妇在生完孩子后,不管白天还是夜晚,都要撑着虚弱的身体去照顾孩子,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宝宝刚出生的头一两个月,虽然很乖,但每隔1-2小时喂一次奶或换纸尿裤,加上还要处理自己来恶露的事情,产妇可以说是不眠不休的照顾宝宝,睡眠严重不足,我想没有几个产妇的心情会很好的,心情不好,吃饭不香,亏空的身体得不到及时的营养补充,多重因素影响之下,产妇怎能不掉头发呢?

关于产妇什么时候才停止脱发?

其实这个是没有标准时间的,有的产妇掉头发大概三四个星期,有的则是一个多月,才停止脱发,产妇若想尽快停止脱发,建议先做到以下两点:

①每天的睡眠时间至少达到8小时。如果有婆婆或请了月嫂,白天可把宝宝给婆婆或月嫂带,如果没人帮忙,几乎全靠自己带宝宝,建议宝妈尽量母乳喂养,即便不能真正睡觉,起码能稍微眯眯眼,休息的时间多一些。

②多吃肉类来补充营养,像南方的产妇坐月子,产妇需每天吃半只到一只鸡(除去鸡头、鸡爪、鸡翅和鸡的内脏)来补充营养呢,蔬菜也不能少,另外不建议在产褥期通过减少饮食来达到减肥目的。

产妇产后掉头发,会持续一段时间才停止脱发,没有出现特殊情况,一般不需要治疗,宝妈可通过把头发梳好绑好,弄一个丸子头,就算掉头发,也不至于头发满地飞。

2020年1月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市西大营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二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案。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药罚〔2019〕 1 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大营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3408777147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南村南大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邢宏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1196208120720

联系电话: 1802009210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金华路永兴小区3幢1单元402

2019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市西大营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二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三诺血糖试纸未经备案,我局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10月19日前,按规定对第二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进行备案。2019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对天津市西大营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二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未经备案。当事人存在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类产品,逾期不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调查,此案于2019年12月10日调查终结。

2019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廉秀敏、宋婷婷对天津市西大营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向法定代表人邢宏芬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法定代表人邢宏芬陪同执法人员检查。该药房营业场所悬挂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者名称为天津市西大营药房有限公司,住所为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南村南大街166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为:津宁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0009号,经营范围为:6820普通诊察器械,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诊断试剂除外),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执法人员在检查该药店药品购进票据时,发现其中有一张二类医疗器械三诺血糖试纸的购进票据,查销售记录显示目前均已售出。现场法定代表人不能提供二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的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药责改〔2019〕1号),要求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9日前,按规定对第二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进行备案。2019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廉秀敏、宋婷婷对天津市西大营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的备案凭证。销售柜台发现有医疗器械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5盒在售,该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是:京械注准20172400519属于诊断试剂,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该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019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廉秀敏、宋婷婷对当事人邢宏芬进行询问调查,称天津市西大营药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5月18日,法定代表人是邢宏芬,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和销售工作,药店主要经营药品和一类、二类医疗器械。药店于2016年6月2日,已经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因不具备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备案凭证的条件,未能于2019年10月19日前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备案凭证。现场检查两年内医疗器械购进票据、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当事人共采购过两次第二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第一次是2018年6月27日,从天津同润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5盒三诺血糖试纸,购进价格45元/盒,销售价格55元/盒,售出5盒,获利50元。第二次是2019年10月17日,从天津太平龙隆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盒医疗器械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购进价格4元/盒,销售价格6元/盒,目前均未销售。现场提供上述产品购进票据、销售记录、供货企业天津同润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太平龙隆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经营备案凭证,并承认其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三诺血糖试纸、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 天津同润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天津太平龙隆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天津市西大营药房有限公司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

2019年12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药罚告〔2019〕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的备案凭证,经营医疗器械诊断试剂三诺血糖试纸、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与当事人5000元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和产品名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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